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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8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15〕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2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1249号),对促进被审计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推动审计整改规范化、制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明确要求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大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一系列专项审计的整改跟踪、追责问责和通报力度,对审计整改的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及时有效地得到落实,现就建立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对所分管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各负其责。

  (二)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审计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抓、亲自管,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三)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系机制。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应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员,确保审计相关工作及时对接。

  二、建立审计整改报告机制

  (一)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时提出反馈意见,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二)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问题整改结果、尚未完成整改问题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等。对明确要求问责的,整改报告还应包括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三)涉及综合性审计项目的,由本级政府根据审计部门的建议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前述要求落实整改,并汇总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及本级政府报告。

  (四)各级审计机关应督促被审计单位抓紧做好整改工作,并汇总年度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整改情况还应按相关要求适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应视情组织监察、人事、发改、公安、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工商等机关和部门共同参与,合力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二)审计机关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整改要求,应按程序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对依法需要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及时按程序提请相关部门办理。 

  (三)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审计机关的整改要求,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积极主动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查机制

  (一)各级政府应将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督查督办事项。 

  (二)要建立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问题整改情况两个台账,对台账中的问题逐一对账整改、销号。 

  (三)审计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监察、督查等机关和部门对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五、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严肃做好审计整改各项工作。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情况报告不按时、不完整,整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的被审计单位,依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予以问责。 

  (二)对整改不力的被审计单位,以及对移送的问题不作调查、不及时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有关单位,由监察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推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机制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凡是符合公告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告;不宜公开的,可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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